16.1 一般规定


16.1.1 边坡工程排水应包括排除坡面水、地下水和减少坡面水下渗等措施。坡面排水、地下排水与减少坡面雨水下渗措施宜统一考虑,并形成相辅相成的排水、防渗体系。
16.1.2 坡面排水应根据汇水面积、降雨强度、历时和径流方向等进行整体规划和布置。边坡影响区内、外的坡面和地表排水系统宜分开布置,自成体系。
16.1.3 地下排水措施宜根据边坡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选择,当其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渗漏。
16.1.4 边坡工程的临时性排水设施,应满足坡面水尤其是季节性暴雨、地下水和施工用水等的排放要求,有条件时应结合边坡工程的永久性排水措施进行。
16.1.5 边坡排水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、排水结构安全可靠、便于施工、检查和养护维修。

 

条文说明

16.1 一般规定

16.1.1~16.1.5 边坡坡面、地表的排水和地下排水与防渗措施宜统一考虑,使之形成相辅相成的排水、防渗体系。为了确保实践中排水措施的有效性,坡面排水设施需采取措施防止渗漏。
    边坡排水中的部分内容(如渗沟、跌水、急流槽等),在建筑室内外排水专业设计中不会涉及,都是交由边坡工程师自己来设计,但在以往的边坡工程设计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,因此,在此次规范修订中予以补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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